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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050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被告:公某,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是已和好,故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石统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颖书 记 员 孙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