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巴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巴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民初2074号原告:武汉市巴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安山街胜利村巴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893216602。法定代表人:余泽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民,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道办事处燎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59170733J。法定代表人:高甦平,总经理。原告武汉市巴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山农业公司)与被告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快乐农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文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山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快乐农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巴山农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快乐农林公司向原告巴山农业公司清偿桂花树款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原告巴山农业公司与被告快乐农林公司协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桂花树200棵,每颗400元。2016年3月12日,原告巴山农业公司将200棵桂花树交付给被告快乐农林公司,当天结算,被告快乐农林公司向原告巴山农业公司出具“今欠到武汉市巴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桂花树款捌万元”欠条一份。原告巴山农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被告快乐农林公司未予答辩。以上经庭审质证,原告的陈述与其提供的书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巴山农业公司与被告快乐农林公司口头协商购买桂花树的合同无效力上的瑕疵,为有效合同。原告巴山农业公司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经过被告快乐农林公司确认,且出具了欠条。故对于原告巴山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快乐农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巴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桂花树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被告武汉快乐生活农林生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民航东路支行;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万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