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立瑞与孙家峰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瑞,孙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王立瑞,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家峰,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0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孙家峰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立瑞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执行标的为:65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立瑞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立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九)项、第��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57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