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朱大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462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朱大林,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朱大林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刑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朱大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朱大林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1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完毕义务。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大林银行存款2895.11元,除上述存款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除本院依法扣划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刑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朱大林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纯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