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小峰、张志淑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小峰,张志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申伟清,局长。被执行人周小峰,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非农,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张志淑,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周小峰、张志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鄂1303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效力。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303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友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