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园都市分社与马小捷、卢瑶、陕西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园都市分社,马小捷,卢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20-2号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园都市分社。负责人:李晓鹏,系该社主任。被申请人:马小捷,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卢瑶,女,1985年7月2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园都市分社与马小捷、卢瑶、陕西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小捷、卢瑶所有的颜色为曜石黑、车辆型号为XXXXXX、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进行查封和扣押并以其分社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7)陕0116民初520号裁定书,裁定对马小捷、卢瑶所有的颜色为曜石黑、车辆型号为XXXXXX、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进行查封和扣押。因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园都市分社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获准,故对马小捷、卢瑶所有的颜色为曜石黑、车辆型号为XXXXXX、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解除查封和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小捷、卢瑶所有的颜色为曜石黑、车辆型号为XXXXXX、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马 越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