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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园都市分社与马小捷、卢瑶、陕西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园都市分社,马小捷,卢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20-2号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园都市分社。负责人:李晓鹏,系该社主任。被申请人:马小捷,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卢瑶,女,1985年7月2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园都市分社与马小捷、卢瑶、陕西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小捷、卢瑶所有的颜色为曜石黑、车辆型号为XXXXXX、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进行查封和扣押并以其分社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7)陕0116民初520号裁定书,裁定对马小捷、卢瑶所有的颜色为曜石黑、车辆型号为XXXXXX、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进行查封和扣押。因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园都市分社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获准,故对马小捷、卢瑶所有的颜色为曜石黑、车辆型号为XXXXXX、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解除查封和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小捷、卢瑶所有的颜色为曜石黑、车辆型号为XXXXXX、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马 越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