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天才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天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63号罪犯王天才,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武刑初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天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于2010年9月30日入狱服刑改造。2014年5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天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4日在焦作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天才经他人介绍以与银某某等人合伙购买武陟第一黄河河务局大堤上的树木为由,伙同他人先后三次骗取银某某等四名被害人人民币11万元。2010年1月12日,王天才退给银某某人民币1万元;2009年9月,被告人王天才以承包武陟县谢旗营镇前牛村学校教学楼工程交安全费押金为由,骗取鲍某某人民币0.8万元。2010年1月6日至8日,伙同他人三次骗取鲍某某人民币6万元。2010年1月12日,被告人王天才又骗取被害人鲍某某人民币2万元。罪犯王天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禁闭处罚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服刑人员刘永超、张园园及管教干警张国杰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天才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天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