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市中大正工艺美术门市部,济南东立图书文化有限公司,市中区隐藏的树服装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116号原告:山东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鹿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文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马学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涛,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济南市中大正工艺美术门市部,住所地济南市。第三人:济南东立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在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碾,男,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市中区隐藏的树服装店,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钱志坤,该服装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刚,男,该服装店督导。原告山东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第三人济南市中大正工艺美术门市部、济南东立图书文化有限公司、市中区隐藏的树服装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