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唐田与龙玉华、谌礼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田,龙玉华,谌礼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田,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6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龙玉华,女,汉族,生于1967年4月23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谌礼权,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龙。本院在执行唐田与龙玉华、谌礼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7万元,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