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185号原告:郭某,女,1983年3月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蒋某,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翁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