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青岛和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鹏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和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鹏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063号原告:青岛和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吕超,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匡丽娜,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鹏鹏,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和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鹏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和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和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冷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