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7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凤林申请执行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林,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7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凤林,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别口镇。被执行人: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明台路。法定代表人:杜文中。申请执行人王凤林与被执行人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三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2017)9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凤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57504.1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据三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2017)97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57504.14元。现已实现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57504.1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今后发现财产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