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富广、袁睿希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广,袁睿希,鲍飚飚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3刑初204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富广,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台县。2015年2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被告人袁睿希,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天台县。2016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鲍飚飚,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台县。2014年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睿希、张富广、鲍飚飚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睿希、张富广、鲍飚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袁睿希为向被害人王某索要人民币20200元的欠款,借用杨某手机并以其名义将王某约出。当晚22时许,被告人袁睿希指使被告人张富广、鲍飚飚帮助看管王某。期间,鲍飚飚负责驾车,袁睿希在车后座打了王某一拳并持刀威胁其还钱,张富广也用肘击打王某一下。随后,三被告人将王某带至桐柏上水库,袁睿希再次威胁王某若不还钱将其扔进水库里。之后,被告人袁睿希、张富广、鲍飚飚又将王某带至平桥镇溪口王村的家里向其父母索要债务。至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报警后被解救。被告人袁睿希、鲍飚飚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张富广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事实。三被告人现已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富广、袁睿希、鲍飚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各自的在卷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蒋某1、蒋某2、庞某1、周某,4、杨某、庞某2、张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过车记录信息》,《通话记录》,《辨认笔录》,《前科劣迹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富广、袁睿希、鲍飚飚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富广、袁睿希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富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鲍飚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袁睿希、鲍飚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睿希、鲍飚飚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富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富广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二、被告人袁睿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鲍飚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袁睿希、鲍飚飚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梦娇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