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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凯里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黔南大正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里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黔南大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161号原告:凯里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法定代表人:万台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黔南大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鲁班华庭一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张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凯里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黔南大正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凯里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里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0元,减半收取计8530元,由原告凯里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艳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