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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竹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竹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1刑初21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竹君,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在逃,2016年11月2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辩护人陆可,系贵州黔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殷宗实,系贵州黔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匀检公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竹君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仕娟、吴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竹君及辩护人陆可、殷宗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罗竹君伙同黎某琴(已判决)、杨某1(已判决)以都匀经济开发区绕河民俗生态旅游景区招投标需要交项目保证金为由,向贵阳市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代某提供了虚开的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的对公账户24×××66,以交招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分别于2015年4月20日和5月11日诈骗代某人民币共计400万元,并向代某提供了以都匀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名义收到并加盖公章的收条,经鉴定,该印章系伪造。罗竹君等人将诈骗所得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支付利息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传唤证、拘留证及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关于提请对杨应萍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都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纪要、都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公账户开户资料、都匀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情况说明、中共都匀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文件、调取材料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样章、《都匀经济开发办公室关于增加弃土场保证金的通知》区办通(2015)03号文件、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图片说明、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都匀市经济开发区饶河景区项目招投标资料、福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料、借款合同、收据、委托支付通知、退款申请、转账支票、收条、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开户信息、银行流水、扣押清单及图片说明、都匀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罗竹君供述等证据材料,认定被告人罗竹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国家机关对公账户及虚构工程项目保证金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罗竹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辩解自己的行为仅是民间借贷和担保行为,没有实施诈骗,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罗竹君没有参与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只是第一笔200万元借款的民事债务人和第二笔200万元的民事担保人。黎某琴虚开的对公账户在该400万元借款前就已存在并使用,罗竹君未参与开设也不明知该账户是假的;2、本案涉及的400万元借款,都是汇入黎某琴的账户并由其支配,而后黎某琴汇入罗竹君账户的款项是黎某琴归还被告人之前的欠款;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参与诈骗的证据,也只有黎某琴和杨某1的证词,且二人与罗竹君有利害关系,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才这样供述。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理由相信该对公账户是真实的,因为饶河项目的工程是真实存在的,不能以被告人没有亲自参与竞标和做工程来判断被告人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认为罗竹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初,被告人罗竹君伙同黎某琴、杨某1(均已判决)以投标都匀经济开发区绕河民俗生态旅游景区的项目为由,向贵阳市小河区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罗竹君与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2015年4月20日该公司总经理代某按合同要求将200万元汇入虚假的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公账户24×××66中,杨某1在其办公室内向代某交付了以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名义收到并加盖公章的代某转款的收条。经鉴定,该印章系伪造。同年7月11日,罗竹君、杨某1、黎某琴以需要追加保证金为由,以黎某琴名义再次向福鑫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以上共骗取福鑫小贷公司借款400万元。还款期限到后,代某找到杨某1,要求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退还所借的400万保证金,杨某1遂向代某出具了从虚开账户出票的三张转账支票,代某到银行无法兑现后发现被骗。案发后,被告人罗竹君与杨某1、黎某琴先后共归还福鑫小贷公司68万元利息外,至今未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福鑫小贷公司经理代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2、查获经过证实,案发后,因罗竹君一直在逃,都匀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经过摸排掌握罗竹君活动踪迹,后经多部门联合布控,于2016年11月21日12时许在都匀市大十字天桥附近将其抓获归案。3、传唤证、拘留证及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关于提请对杨某1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都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纪要、都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起诉书、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证实,侦查机关向都匀市人大提请对杨应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和都匀市人大对报告以及暂停杨应萍人大代表资格处理,以及罗竹君的同案黎某琴、杨某1已被判决的事实。4、户籍证明证实犯罪被告人罗竹君身份情况。5、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公账户开户资料证实,黎某琴用杨某1提供的相关材料,以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都匀分行桥城支行开设虚假对公账户的情况。6、都匀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情况说明证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没有到都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办理相关开户手续。7、中共都匀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文件证实,杨应萍于2011年10月11日任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局长、2014年8月7日改任都匀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副主任。8、调取材料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样章及《都匀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关于增加弃土场保证金的通知》区办通(2015)03号文件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杨应萍任职期间法人印鉴章进行比对的情况以及真实的区办通(2015)03号文件内容。9、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图片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黎某琴住所进行搜查,并依法扣押了伪造的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杨应萍私章等印鉴和虚假的“区办通03号文件”两份,并扣押了黎某琴持有的银行卡三张。10、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在黎某琴家搜出都匀市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公章一枚、财务专用公章一枚、杨某1个人印鉴章一枚、追加弃土场保证金文件上的印章均系伪造,已将该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相应的当事人。11、都匀市经济开发区饶河景区项目招投标资料证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饶河景区所有项目参与投标人、中标人中均没有黎某琴和罗竹君,中标人为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福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料、借款合同、收据、委托支付通知、退款申请、转账支票、收条、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为诈骗贵阳市小河区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该公司将400万元分两次转入虚假的都匀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公账户的事实。13、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开户信息、银行流水证实,黎某琴虚假的都匀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公账户资金流动情况,以及罗竹君、黎某琴、杨某1共计归还福鑫小贷公司利息68万元。14、扣押清单及图片说明证实,罗竹君的驾驶员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都匀分行桥城支行卡号为62×××21的银行卡及U盾已被依法扣押。15、都匀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涉及的受害人赵某以及打款人许某1、许某2等人不同意配合公安民警办案及询问,坚称走民事诉讼。截止目前,受害人赵某未报案,许某1在贵阳市报案。16、辨认笔录证实,罗竹君辨认出杨某1、黎某琴、代某;杨某1、黎某琴辨认出罗竹君;代某、陈某辨认出罗竹君。17、被害人法定代表人代某陈述证实,自己经营福鑫小贷公司,2015年4月,被告人罗竹君、黎某琴、杨某1三人以投资都匀的“饶河民俗生态景区项目”为由,先后被骗走400万元的事实。18、黎某琴的证言证实,自己是从2011年做生意时认识的罗竹君,并向罗竹君借了400万,但由于生意亏损欠了很多外债,罗竹君就帮我出主意说,以用找项目的方式向他人借款来找钱,并说贵阳的赵某那里应该可以借到款,于是我找到时任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长杨某1,让杨某1为自己提供了该局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任职文件等资料,后我到贵阳市私刻了都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杨某1个人印鉴章并利用上述资料和印章在中国工商银行都匀分行桥城支行虚开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公账户24×××66,之后利用该账户向他人借款。2014年12月19日,我与罗竹君一起利用该对公账户以都匀开发区弃土场的项目向赵某借款1000万,这笔钱除了自己还部分款项外,剩余的就是罗竹君得了,之后因为还不上利息,于是我与罗竹君、杨某1三人以追加弃土场保证金的方式又于2015年1月12日再次向赵某借款1000万,当时是杨应萍提供的《都匀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关于增加弃土场保证金的通知》区办通(2015)03号文件和都匀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印章模板,自己与罗竹君一起到贵阳的一个打印店,罗竹君及驾驶员刘某没有下车,自己一个人下车去打印店打印了文件,又在旁边找人私刻了都匀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印章,在文件上盖好章后以追加弃土场保证金的方式再次向赵某借款1000万,所得钱我们三人用于还利息。后来由于还不起赵某的利息,于是就与罗竹君、杨某1三人商量和配合向代某借了400万元,当时是罗竹君找到贵阳的代某,以开发区饶河景区项目向代某借了400万,至于罗竹君是如何提供饶河景区项目的资料给代某我不知情,这400万是分两次借的,第一次是2015年4月20日,罗竹君写的借条,借款人是罗竹君,在贵阳写的,借款是200万,都是打在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的对公账户上的,然后再从对公账户上将钱转到我的个人账户里,我再把这200万全部转给刘某,将这200万转到刘某账上后,刘某转了100万给许某2作为息钱支付,刘某账上剩余的100万用于还代某的利息外,其它用途我就不清楚了。第二次是2015年5月11日,借款人是我,担保人是罗竹君,借条是在都匀写的,当时是罗竹君打电话喊我去银行签字的,罗竹君说借款合同要分开签,所以我签的借款合同,罗竹君签的担保人,借款是200万,代某也是将这200万打到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的对公账户上,50多万转给罗竹君,140多万转给我后,我转了56万给刘某,转给赵某50万还是90万我记不清楚了,24万转给代某还息,我得8万用。后来罗竹君又以开发区饶河景区项目向赵某借了600万,至于怎么借的自己不清楚,我是后来去取钱时打电话喊我买支票我才知道。《都匀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关于增加弃土场保证金的通知》区办通(2015)03号文件和都匀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印章是和罗竹君、杨某1三人共同商量的,杨某1提供的模板,我一个人去打印和私刻的公章。19、杨某1的证言证实,因为赵某一直追罗竹君和黎某琴还利息,他们就让我配合他们骗点钱来还利息,2015年4月份的一天,罗竹君的驾驶员拿了两张收条到办公室给我,罗竹君驾驶员给我说罗竹君让我交给来的人就行了。相隔半小时以后,罗竹君与代某以及代某公司的人来到我的办公室,罗竹君让我把收条拿给代某,这是骗取的第一笔200万元;2015年5月份的某一天,黎某琴的驾驶员拿了张收条给我,让我交给代某公司的人,这是骗取的第二笔200万。收条的具体内容我记不清楚了,反正就是以交工程保证金的形式收到的钱,收款单位是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罗竹君的驾驶员和黎某琴驾驶员交给我的收条都是盖好章的。罗竹君介绍人来做绕河景区项目是不用交工程保证金的,只要与东升公司签合同就行。代某的400万其实就是骗来还赵某的钱。罗竹君知道社会事务管理局的公章、法人印章和财务章以及对公账户是虚假的。代某的第二笔200万被骗后,罗竹君、我和罗竹君的驾驶员就到黎某琴家里把黎某琴私刻的印章收回,并由罗竹君将假的印章带回贵阳。我们骗了赵某的2600万元,是用开发区弃土场工程保证金和伪造文件追加工程保证金形式骗取的。赵某是罗竹君介绍黎某琴认识的,整个事情都是罗竹君在具体操作,每一笔钱都是罗竹君负责怎么转款。整个诈骗事件中,罗竹君分得最多,大概是2000万元,黎某琴大概得800万元,我得200多万元,这是大概的数字,罗竹君还将钱放贷出去一部分,所以具体的要黎某琴和罗竹君才清楚。在黎某琴家里,罗竹君、黎亚琴和我商量用虚开的社会事务管理局的对公帐号支票骗代某,于是按照罗竹君的要求写了三张支票,之后罗竹君带代某到管委会我的办公室,让我把写好的支票交给代某,整个事情都是罗竹君在安排。20、刘某的证言证实,罗竹君在都匀跑项目,但不清楚具体情况,我开车送罗竹君和黎某琴去贵阳找赵某借钱,罗竹君和黎某琴去赵某办公室谈的,我在车上等,最后还和赵某公司的员工许某2到都匀去实地看了一下,赵某就安排公司的人借款给罗竹君她们,至于是怎么谈的我确实不清楚,我只送过一次罗竹君和黎某琴去找过赵某,罗竹君还单独安排我送过一次东西给赵某,后来弃土场项目没有搞成,罗竹君她们又去搞都匀经济开发区绕河景区的项目,罗竹君让我开车去找的代某,然后罗竹君、代某和代某公司的会计以及我就开车去都匀,然后找到开发区管委会的杨某1,然后我又开车送罗竹君、代某去都匀的桥城支行打款,代某打了200万。我开车送她和黎某琴到过贵阳很多地方,开车带过她们去过贵阳的打印店,但我在车上等,不知道她们具体去干什么。账号为62×××21的账户是我在都匀开的,罗竹君说没有带身份证,我帮忙办了交给她使用的,我从来没有用过。2015年1月12日,卡上进入3925000元,听罗竹君说好像是什么保证金,但之后转给谁我不清楚,卡转钱都是罗竹君在弄。后来罗竹君离开后就将卡还我了,我已将卡交给公安机关。黎某琴被抓后,罗竹君的电话就没有用了,她知道公安机关在找她,她有一次在我家吃饭的时候,说黎某琴和杨某1都被抓了,我见过罗竹君躲在黄炳能家里,2016年10月份的时候,罗竹君用陈某的电话打给我说她在都匀。21、于某的证言证实,罗竹君在外跑项目,但具体做了什么项目、欠了多少外债我不清楚,2015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罗竹君就搬出去住了。黎某琴欠我400万,还了100多万,欠罗竹君的我就知道150万,黎某琴出事后,罗竹君说她要出去躲,之后她电话就没有用了,平时用其他人的电话联系我,我在黄炳能家见过罗竹君,她还有些什么债务我不清楚,但赵某找过我问罗竹君要钱,说罗竹君差他的钱。2016年11月份,一个自称黔南都匀姓任的民警打电话给我通知罗竹君到都匀市公安局自首把事情讲清楚,我就打电话给罗竹君的妹妹让其通知罗竹君。22、陈某的证言证实,罗竹君于2015年7月份介绍我去做都匀经济开发区饶河景观改造工程,我挂靠武汉市建安集团,报名参与竞标,但最后是黔南三都千色花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之后我单独到三都千色花工程公司谈了工程分包的问题,罗竹君没有出钱投资都匀经济开发区饶家河景观改造工程项目,也没有参与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完全是我一个人垫资进行施工。23、叶乔浪的证言证实,代某的小额贷款公司被骗了400万元。24、吴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负责都匀经济开发区绕河景区项目,当时该项目有黔南州诚信建筑公司、都匀市第二建筑公司以及我们公司共同投标,投标是在黔南州交易中心进行,当时我们交保证金是8万元,保证金交在黔南州交易中心的对公账户上的。最终是我们公司中的标,工程我们公司自己在做,不认识罗竹君。25、唐某、张某、缪某的证言证实,杨某1曾在该单位任职,该单位的对公账户没有对外收取过保证金,单位不知道黎某琴虚开的对公账户24×××66的存在。26、蔡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曾借给黎某琴500万元,其中有400万元打入黎某琴提供的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公账户24×××66。27、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黎某琴曾向自己借300万元,该款通过转账存入黎某琴提供的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公账户24×××66。28、杨某2的证言证实,自己有一张卡曾被其姐杨某1借用,并以自己名义帮杨某1办过一张银行卡。29、沈某的证言证实,黎某琴曾找自己借款300万元,后来自己介绍黎某琴向周某借。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互相印证,能证明被告人罗竹君的犯罪事实,具有证明力,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竹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福鑫小贷公司人民币4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拒不认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竹君在与已决罪犯黎某琴、杨某1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三人均应对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全部责任。针对被告人罗竹君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民间借贷和担保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罗竹君等人在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为了支付巨额的高利贷利息,合谋虚构投标所谓的饶河景区项目的事实,利用虚开的对公账户骗取贵阳福鑫小贷公司的信任并获得贷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且大部分款项被罗竹君实际支配和使用。上述事实有资金流向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犯供述予以佐证,且经当庭质证对罗竹君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罗竹君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竹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30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竹君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晓明审 判 员  邱 飞人民陪审员  武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