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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金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兰溪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北三环路丁坝段158号,组织机构代码60825227-3。法定代表人金永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溪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1881弄119号第3幢102室。法定代表人杭磊。江苏金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兰溪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1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兰溪时装(上海)有限公司给付江苏金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3000元,并偿付以5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30日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158元、保全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08元由兰溪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55308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后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网络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34元,扣除执行费730元,将1404元发给申请执行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凯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