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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汪成文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汪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抚琴西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郭彦,职务:院长。被执行人:汪成文,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没收被执行人汪成文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成文正服刑,对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位于四川省金堂县金沙街186号1栋5单元3楼1号153.56平方米的住宅一套,2016年2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房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2月25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汪成文正服刑,其位于四川省金堂县金沙街186号1栋5单元3楼1号153.56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房进行了查封并由汪成文家人居住不宜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汪成文无其他财产可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关于没收汪成文个人全部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