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昊明、刘东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昊明,刘东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2490号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路220号南亚风情园“二期澳洲青青”8号楼架空层。法定代表人:唐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树武,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昊明,住广西柳州市。被告:刘东亮,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昊明、刘东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