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3执1354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体育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体育馆,李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3执1354号之九申请人:马鞍山市体育馆。被执行人:李世明。关于马鞍山市体育馆申请执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世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9.8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世明在中国邮政储蓄��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9.8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益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