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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自贡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星宸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贡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星宸投资有限公司,刘传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93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贺劲松。被执行人自贡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传利。被执行人成都星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良。被执行人刘传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1204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自贡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星宸投资有限公司、刘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自贡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川C×××××粤海牌车辆、川C×××××坦途牌车辆、川C×××××比亚迪牌车辆、川C×××××别克牌车辆、川C×××××粤海牌车辆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成都星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川A×××××丰田牌车辆、川A×××××奥迪牌、川A×××××雷克萨斯牌车辆、川A×××××幻影牌车辆、川A×××××奥迪牌、川A×××××波罗牌车辆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刘传利名下号牌号码川C×××××丰田牌车辆、川C×××××豪爵牌车辆、川C×××××众泰牌车辆、川A×××××奥迪牌车辆、川C×××××名爵牌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梦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