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晓明与刘雪峰、成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明,刘雪峰,成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145号申请执行人孙晓明,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刘雪峰,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成玉生,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生,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雪峰、成玉生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刘雪峰、成玉生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