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卫星、高会云等与仇留忠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卫星,高会云,郭某,庞建辉,仇留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郭卫星,男,河南省渑池县人,住河南省渑池县。申请执行人:高会云,女,河南省渑池县人,住河南省渑池县。申请执行人:郭某,女,河南省渑池县人,住河南省渑池县。申请执行人:庞建辉,男,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仇留忠,男,河南省渑池县人,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申请执行人郭卫星、高会云、郭某、庞建辉与被执行人仇留忠交通肇事罪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瓜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886108.8元,执行费11261元,合计897369.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仇留忠于2016年5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酒泉监狱服刑,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922执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志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