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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282号原告: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郁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肖阿琳陪审员  胡 泊陪审员  刘毅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