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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温玉海、韩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玉海,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玉海,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韩涛,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温玉海与韩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民审判员 张 海 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传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