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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晓阳与郝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阳,郝长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130号原告:李晓阳,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郝长青,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阳与被告郝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教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