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晓阳与郝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阳,郝长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130号原告:李晓阳,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郝长青,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阳与被告郝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教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