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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03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57年5月16日生,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东方名苑*号楼。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55年8月8日生,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东方名苑*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