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03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57年5月16日生,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东方名苑*号楼。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55年8月8日生,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东方名苑*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