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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3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范某与安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安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566号原告:范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6日,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农民。被告:安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住甘肃省陇南市陇南市宕昌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安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之间的纠纷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自愿申请撤诉,且申请撤诉的事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曹龙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瑞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