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范某与安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安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566号原告:范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6日,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农民。被告:安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住甘肃省陇南市陇南市宕昌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安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之间的纠纷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自愿申请撤诉,且申请撤诉的事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曹龙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瑞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