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裴树强与陈国强、王显琼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树强,陈国强,王显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41号申请人:裴树强,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陈国强,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被申请人:王显琼,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申请人裴树强与被申请人陈国强、王显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裴树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显琼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裴树强以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裴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显琼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房屋一套。二、查封申请人裴树强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