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连杰诉王磊、范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杰,王磊,范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812号原告:王连杰,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桂,莱州市城港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磊,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被告:范文杰,女,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原告王连杰与被告王磊、范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连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桂、被告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文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连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6日,被告王磊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元,当日我通过银行转账将10000元转入王磊账户。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至今没有偿还。王磊辩称:该款是我父亲王继录向原告借款,并非我本人借款,原告也出示不了我的借款签字。范文杰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存卷佐证。对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王磊的父亲王继录原系朋友。2016年7月16日,王继录打电话给原告妻子邓香借款10000元,让她把款打到王磊的账户上。当日10点41分左右,原告让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10000元到王磊的账户上,该款至今未还。王继录个体经营莱州市三山岛盛隆保鲜厂,于2016年10月2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范文杰系王继录的妻子,被告王磊系王继录的儿子,二被告系王继录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王磊声明放弃继承王继录的遗产。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王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回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主张经其向邓香落实,王继录打电话时说钱是借给儿子王磊用的,并提供了王磊的银行卡号,因为王继录经营冷风库欠了很多债务,所以他们不可能借钱给王继录,该借款应当由王磊负责偿还。王磊对此不认可,称借款是王继录个人行为,只是借用了他的账户,所借款项也是用于王继录的厂子经营,王继录去世后,他声明放弃继承所有遗产,因此该借款也不应由他负责偿还。王磊提交了涉案借款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其中8100元作为货款支付给王旭光,剩余1900元转账至王继录的账户中。王磊主张该明细能够证实涉案借款大部分用于王继录经营厂子支付货款,余额也转归王继录所有,该款确系王继录所借,与他无关。原告对该交易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对于该款被告借给谁、怎么支付的,与本案无关,因为他是借钱给被告王磊的,而不是借给王继录的。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范文杰为本案共同被告。范文杰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王磊均认可原告于2016年7月16日10点41分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至王磊账户的10000元钱系借款,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该款系王继录打电话为王磊所借,要求王磊负责偿还。王磊主张借款系王继录的个人行为,只是借用了他的银行账户,借款用途是用于王继录的厂子经营,并提供了该款的银行交易明细,该证据能够显示出涉案借款的8100元用于支付货款、余额1900元转账至王继录账户,结合王继录打电话借款等事实,本院认定本案的借款人应为王继录。现王继录已经去世,该借款应作为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责偿还。被告王磊已声明放弃继承王继录的遗产,不再承担遗产债务的偿还责任。被告范文杰作为除王磊外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范文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是不尊重法律的错误行为,亦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文杰偿还原告王连杰借款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范文杰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光宇人民陪审员  王秀林人民陪审员  李江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