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皇奇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皇奇纸类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510号申请人: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大鱼沙村桑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莫英如。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皇奇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22-1-1。法定代表人:马顺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皇奇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皇奇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3458.4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柏如鸿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皇奇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3458.4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鹤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