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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民辖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文平、赵武峰、赵战峰、赵飞艳、赵春艳与被上诉人刘碧霞、铜川妇科医院、铜川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武峰,赵战峰,赵飞艳,赵春艳,刘碧霞,铜川妇科医院,铜川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民辖2号赵文平,男,1955年2原告月6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原告赵武峰,男,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原告赵战峰,男,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原告赵飞艳,女,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路。原告赵春艳,女,198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被告刘碧霞,女,住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被告铜川妇科医院,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法定代表人游金贵,董事长。被告铜川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健康路。法定代表人胡贵中,该院院长。原告赵文平、赵武峰、赵战峰、赵飞艳、赵春艳诉被告刘碧霞、铜川妇科医院、铜川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诉请赵文平、赵武峰、赵战峰、赵飞艳、赵春艳,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93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陪护费2400元,营养费800元,误工费22160元,丧葬费3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1日,石喜玲(殁年57岁)听信刘碧霞的医务宣传,到铜川妇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在患者家属不在场情况下让患者本人对授权委托材料进行签字,同年1月16日,在患者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该院对石喜玲进行宫颈炎手术,并隐瞒病情,不及时通知家属,致使石喜玲血压高时一直无人护理,1月17日才通知家属来医院建议转院治疗。随之,家属将石喜玲转往铜川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枕叶脑出血、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高血压3级等。后于同年19月19日抢救无效死亡。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赵战峰系该院聘用制工作人员,该院不宜审理该案,不能行使管辖权,依法报请本院将本案指定管辖。本院认为,王益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赵文平、赵武峰、赵战峰、赵飞艳、赵春艳诉被告刘碧霞、铜川妇科医院、铜川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享有管辖权。但原告赵战峰系王益区人民法院聘用制工作人员,由王益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有损公正之嫌。基于此原因,王益区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应以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梁军龙审判员  王晓延审判员  王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