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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施丽晓与何群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丽晓,何群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515号申请人施丽晓,女,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被执行人何群鸣,男,1992年7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施丽晓申请执行何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施丽晓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群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施丽晓借款85000元及利息(并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295元、执行费132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豫07执27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执2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