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2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朝建与刘方、刘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建,刘方,刘华,苏仁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550号原告:王朝建,男,现住甘肃省瓜州。被告:刘方,男,现住甘肃省瓜州。被告:刘华,男,四川省南部县黄金镇缺埋村*组,现住甘肃省瓜州,身份证号码:×××00(缺席)被告:苏仁珍,女,重庆市大石街道包塘村4组11号,现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码:×××0(缺席)原告王朝建与被告刘方、刘华、苏仁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朝建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XX文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人民陪审员  付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