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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10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南宁市顺源仓储有限公司与广西顺丰源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顺源仓储有限公司,广西顺丰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102民初421号原告:南宁市顺源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三路。法定代表人:李茂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豪,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顺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三路。法定代表人:王光文,该公司执行��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强,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宁市顺源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顺丰源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南宁市顺源仓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其与被告广西顺丰源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顺源仓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顺源仓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南宁市顺源仓储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75元退回原告南宁市顺源仓储有限公司。审判长  杜金泽审判员  罗宏萍审判员  蓝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宾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