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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灵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玉岐申请执行灵石县翠峰福来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岐,灵石县翠峰福来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灵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岐,男,生于1957年11月6日,汉族,河北省高邑县西富村乡东驿头村人。被执行人灵石县翠峰福来煤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玉岐申请执行灵石县翠峰福来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0)灵执字第12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永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