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支行与李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支行,李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58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周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雷、马恒伟,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支行诉与被告李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文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