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峻崧与张美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峻崧,张美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512号原告:杨峻崧,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春,天津佳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美琴,女,194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杨俊崧诉被告张美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