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恢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光继东、庄慧敏、张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继东,张晓军,庄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恢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徐占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光继东,男,1963年3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被执行人:张晓军,男,1971年12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被执行人:庄慧敏,女,1972年11月生于宁夏吴忠市,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吴忠市。本院在执行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光继东、张晓军、庄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裁定拍卖张晓军所有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利宁街秦渠北侧1号楼9号车库及庄慧敏所有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文卫路文卫广场2号楼217号商贸房,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变卖期间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通过财产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光继东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