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1执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硕与向冠荣、伍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硕,向冠荣,伍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9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硕,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向冠荣,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伍续英,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硕与被执行人向冠荣、伍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79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