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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竹河、周鹏涛等与封洪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竹河,周鹏涛,周平平,周小芳,封洪涛,李桂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322号原告周竹河,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原告周鹏涛,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原告周平平,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原告周小芳,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强,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封洪涛,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李桂梅,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竹河、周鹏涛、周平平、周小芳与被告封洪涛、李桂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竹河、周鹏涛、周平平、周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30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玲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