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竹河、周鹏涛等与封洪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竹河,周鹏涛,周平平,周小芳,封洪涛,李桂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322号原告周竹河,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原告周鹏涛,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原告周平平,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原告周小芳,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强,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封洪涛,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李桂梅,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竹河、周鹏涛、周平平、周小芳与被告封洪涛、李桂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竹河、周鹏涛、周平平、周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30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玲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