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伟伟、张建利、XX借款合同纠纷0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伟伟,张建利,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绥德县名州镇镇定北街。法定代表人:王维华担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富信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马恒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伟伟,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定仙墕镇人,农民,住绥德县定仙墕镇。被执行人张建利,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定仙墕镇人,农民,住绥德县定仙墕镇村,农民。被执行人XX,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6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伟伟、张建利、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XX在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林坪分理处账号/卡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林坪分理处账号/卡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马 国执行员 王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新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