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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云根申请认定易正辉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云根,易正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2民特5号申请人:易云根,男,194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株洲云龙示范区学林街道办事处横石村。委托代理人:张爱金,湖南御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易正辉,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株洲云龙示范区学林街道办事处横石村。代理人:易夏先(系被申请人的姐姐),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北锋村。申请人易云根申请认定易正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易云根称,易云根系易正辉的父亲。易正辉患有精神分裂症,经过多次治疗,但一直未治愈,无法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现易正辉配偶李海军已起诉至贵院要求离婚,因易正辉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为了维护易正辉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宣告易正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申请人易云根作为其监护人。代理人易夏先称,易云根所称属实,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易云根与易正辉系父子关系,易夏先系易正辉的姐姐。易正辉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易正辉患有精神分裂症,经鉴定机构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对易云根申请宣告易正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易云根系易正辉的父亲,其要求作为被申请人易正辉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易正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易云根为易正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中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瑞米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