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建平、殷海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许建平,殷海红,顾忠林,冯明贵,吴春元,许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383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益寿北路88号。被执行人许建平,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殷海红,女,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系被执行人许建平之妻。被执行人顾忠林,男,196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冯明贵,男,195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吴春元,男,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许建军,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建平、殷海红、顾忠林、冯明贵、吴春元、许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其已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