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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琪瑞申请执行王清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琪瑞,王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琪瑞,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理人:申晓芳,系其母亲。被执行人:王清刚,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琪瑞与被执行人王清刚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清刚已于2017年6月21日履行了4712元(含2017年上半年的抚养费3000元、小孩医疗费1712元)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执70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