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琪瑞申请执行王清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琪瑞,王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琪瑞,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理人:申晓芳,系其母亲。被执行人:王清刚,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琪瑞与被执行人王清刚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清刚已于2017年6月21日履行了4712元(含2017年上半年的抚养费3000元、小孩医疗费1712元)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执70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