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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884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鲁D×××××号一汽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戈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327国道交汇处南300米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过路的行人王某相撞,致王某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抓获经过、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其归案后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应到其所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永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书记员  胡善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