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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佟贵洪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佟贵洪,李秀芝,李兰香,佟丽花,孙玉双,李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刘艳珍。被执行人佟贵洪,男,1967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秀芝,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兰香,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佟丽花,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孙玉双,男,1963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泽海,男,1975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联系方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佟贵洪、李兰香、李秀芝、佟丽花、孙玉双、李泽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207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守贵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闫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