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鹰展与李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鹰展,李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369号原告:李鹰展,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涛,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孟,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妍,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鹰展与被告李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鹰展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鹰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 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