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为民、魏先琼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兰根彩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为民,魏先琼,哈尔滨兰根彩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李为民,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魏先琼,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兰根彩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翔太,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为民、魏先琼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兰根彩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于国仁撤回对(2015)呼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