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钟丕芬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丕芬,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98号申请执行人钟丕芬,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长兴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章桂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钟丕芬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5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丕芬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共计1510215元。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等十一辆车辆,同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街××号的房屋,并查封被执行人持有的长春市泽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双泰养殖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盛泰养殖有限公司、长春市浩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股权。因被执行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余1510215元案款未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章桂春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钟丕芬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5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钟丕芬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晓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