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7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尚民与陈国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尚民,陈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高尚民被执行人陈国强本院在执行高尚民与陈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国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高尚民尚有债权人民币32400元及利息未受偿,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15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长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房 菲 微信公众号“”